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059号原告刘尔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丰汇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11号。法定代表人崔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尔强与被告陕西丰汇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尔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936.5元,其余936.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袁辉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