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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催字第11号

申请人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新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200053/208xxxxxx,出票金额500万元,出票日期2011年9月30日,到期日2012年3月30日,出票人平山县某冶炼有限公司,收款人平山县某焦酸有限公司,连续背书,最后持票人同申请人,支付行某银行石家庄分行会计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有凤

审 判 员  杨庆和

人民陪审员  李君辉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