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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阳执字第187号

刘光友,罗雪虎,罗昌华,唐定智与眉山市东坡区力威清洗机厂,蒋龙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光友,罗雪虎,罗昌华,唐定智,蒋龙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友,女,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罗雪虎,男,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罗昌华,男,1939年3月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唐定智,女,194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蒋龙贵,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1)江阳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66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力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