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遂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周甲。被告包某某。被告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诉被告包某某、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包某某、周乙的财产在500000元范围内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包某某、周乙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在5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周跳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