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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遂商初字第149号

周甲与包某某、周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甲,包某某,周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遂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周甲。被告包某某。被告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诉被告包某某、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包某某、周乙的财产在500000元范围内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包某某、周乙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在5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周跳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