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173号原告周某,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被告赫某某,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赫某某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长 崔 毅
审判员 祝西安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