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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191号

唐沛珍与苏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沛珍,苏建军,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唐沛珍。

委托代理人:高虹。

被告:苏建军。

第三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福兴街1号“华敏.翰尊国际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左利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沛珍与被告苏建军、第三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沛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晋兆其陪审员  何学文陪审员  冉 曦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