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赵辉。委托代理人刘菊贤,女,194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选民,约50岁,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赵选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危险已经排除”为由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本院退付原告50元。
审 判 长 张华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新
代理
审判员 李澍然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