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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0128号

赵辉与赵选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赵辉,赵选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赵辉。委托代理人刘菊贤,女,194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选民,约50岁,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赵选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危险已经排除”为由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本院退付原告50元。

审 判 长  张华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新

代理

审判员  李澍然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