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保字第21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47年12月17日生。被申请人杨某某,女,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旌民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并委托我院保全被申请人杨某某位于泸州市先市镇解放路5号房屋,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50000元的财产,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的位于泸州市先市镇解放路5号房屋,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显荣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