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赵某某,女。法定代理人赵文波,男。被告贾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清林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房 颖 搜索“”
赵某某与贾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赵某某,女。法定代理人赵文波,男。被告贾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清林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房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