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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执字第67-1号

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衡水市
审理程序
执行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利,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2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案件需要,需解除对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6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靳建明

审判员  孙正甫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