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利,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2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案件需要,需解除对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6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靳建明
审判员 孙正甫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