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潼民初字第01979号原告张明均,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振龙,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德坎,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柏娜,女,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玄志,原告张明均诉被告曾德坎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被告曾德坎支付货款912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均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明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张明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侃道
审 判 员 龙 华
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一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