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53号原告李良新。被告罗思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何永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新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良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良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良新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罗焕湘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