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许华蓉,女,汉族,生于1956年,四川省盐亭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刘蓉,女,汉族,生于1978年,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绪怀,男,汉族,生于1967年,四川省安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许华蓉、刘蓉申请执行(2011)绵民终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江绪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杰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