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245号原告吴雪梅。委托代理人张永政,系原告之子。被告陈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梅与被告陈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雪梅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雪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6元。
审判员 庞百忍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 金 搜索“”
吴雪梅与陈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245号原告吴雪梅。委托代理人张永政,系原告之子。被告陈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梅与被告陈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雪梅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雪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6元。
审判员 庞百忍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