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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邢东民初字第37号

芦晓东与邢台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20-08-14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芦晓东;邢台市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邢东民初字第37号 原告芦晓东(又名芦乐),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张林堂、张磊,邢台市桥东区大梁庄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爱平,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左增敏,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少臣,该院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晓东(芦乐)与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晓东(芦乐)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芦晓东(芦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芦晓东(芦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为1430元,由原告芦晓东(芦乐)负担(免交)。

代理

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敬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