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075号
申请执行人:许登友,男,194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不识字,农民,住凤阳县。
被执行人:马明礼,男,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凤阳县。
被执行人:马明英,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
被执行人:马明新,男,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凤民一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明礼、马明英、马明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马明礼、马明英、马明新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明英与陈万新系夫妻关系,其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马明礼、陈万新、马明新存款各525元。
二、划拨马明礼、陈万新、马明新存款各5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东升
审 判 员 胡之水
审 判 员 芮继雷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