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民二初字第00594号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兴地区拆迁改造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朱家舜。被告沈阳天元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明财。第三人沈阳市兴顺兴绿云网吧。负责人张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兴地区拆迁改造办公室与被告沈阳天元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市兴顺兴绿云网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兴地区拆迁改造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为民
审 判 员 谭照煦
人民陪审员 肖 冰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沈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