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2号原告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大厦5楼第501-503、505-513、515-516单元、M层02单元。负责人吴兴红,行长。委托代理人肖燕,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0211667062。被告冯金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07元,减半收取3153.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文英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吕雯雯
书 记 员 张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