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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商初字第218号

陆某与宝应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某,宝应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商初字第218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杨应才,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宝应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金楼,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宝应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 判 长  朱宏宙

审 判 员  潘玉泉

人民陪审员  胡安选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