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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执字第255-1号

于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255-1号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

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乳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少明

审判员  刘言青

审判员  王庆河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书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