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072号罪犯邬宏伟,于浙江省宁波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了(2008)甬北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邬宏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非法所得人民币58000元予以没收,余款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10)浙甬刑执字第186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满日为2013年10月20日。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邬宏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邬宏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监狱优秀报道员、监狱优秀学员;2011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监狱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邬宏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邬宏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陈作岚
代理
审判员 曾娇艳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张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