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张俊芹。被告张维新。
原告张俊芹与被告张维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俊芹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俊芹负担。
审判员 孟凡洪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张俊芹与张维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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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张俊芹。被告张维新。
原告张俊芹与被告张维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俊芹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俊芹负担。
审判员 孟凡洪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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