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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1067号

沈继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沈继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067号罪犯沈继东,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了(2010)甬象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继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继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继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监狱单项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获监狱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继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继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陈作岚

代理

审判员  曾娇艳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张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