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定州市春源汽车大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春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定州市技工学校法定代表人孟凡荣,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春源汽车大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定州市技工学校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州市春源汽车大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翠芹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