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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张初字第00262号

曹西娜与李重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262号原告曹某某,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费150元。

代理

审判员  白锋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