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广民初字第374号原告霍某。被告高某。案由:离婚原告霍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
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庆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霍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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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广民初字第374号原告霍某。被告高某。案由:离婚原告霍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
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庆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