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商初字第607-1号

边学波与江苏龙卫华实业有限公司、张宗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边学波,江苏龙卫华实业有限公司,张宗华,胡杨,张云龙,童卫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607-1号

原告:边学波。

委托代理人:张淑燕。

委托代理人:金秋。

被告:江苏龙卫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宗华。

被告:张宗华。

被告:胡杨。

被告:张云龙。

被告:童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学波诉被告江苏龙卫华实业有限公司、张宗华、胡杨、张云龙、童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学波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胡杨、张云龙、童卫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边学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杨、张云龙、童卫平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学波撤回对被告胡杨、张云龙、童卫平的起诉。

审 判 长 高 瑛

代理

审判员 吴 凯

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