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607-1号
原告:边学波。
委托代理人:张淑燕。
委托代理人:金秋。
被告:江苏龙卫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宗华。
被告:张宗华。
被告:胡杨。
被告:张云龙。
被告:童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学波诉被告江苏龙卫华实业有限公司、张宗华、胡杨、张云龙、童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学波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胡杨、张云龙、童卫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边学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杨、张云龙、童卫平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学波撤回对被告胡杨、张云龙、童卫平的起诉。
审 判 长 高 瑛
代理
审判员 吴 凯
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