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1041-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水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益兴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谦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机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栖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益兴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南京路支行11×××01账户上的存款19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忠恒
审判员 李翔飞
审判员 徐福洲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衣富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