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裁字第00007号
申请执行人:高时浏
被执行人:巢文娟
第三人:高仕伟
第三人:高仕俊
第三人:高仕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时浏与被执行人巢文娟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高仕伟、高仕俊、高仕健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高时浏的死亡证明和武汉市洪山区洛南街武汉大学测浍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第三人高仕伟、高仕俊、高仕健是高时浏的三个子女。
本院认为,第三人高仕伟、高仕俊、高仕健系申请执行人高时浏的法定继承人,在申请执行人高时浏死亡后,三继承人有权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其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高仕伟、高仕俊、高仕健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文晖
审判员 王海江
审判员 陈金保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