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法执字第14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驻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海波,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耿岗、赵海波、王海波、张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8日审结。该案(2010)河商初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海波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上的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马成刚执行员 张卫青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振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