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龙保字第7号
申请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
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汤淑艳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16幢1单元501室套房、苍南县龙港镇华府公寓602室套房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李某某、汤淑艳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16幢1单元501室套房、苍南县龙港镇华府公寓602室套房套房,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二年,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德广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