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277号
原告:杭州大自然科纺染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金钊。
委托代理人:沈世雄、金萍。
被告:绍兴县云畅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其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自然科纺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云畅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云畅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自然科纺染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云畅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