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保字第30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
申请人:任某。
申请人郑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任某所有的浙h×××××号本田雅阁轿车(保全价值1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任某所有的浙h×××××号本田雅阁轿车(保全价值1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 群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新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