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衢柯保字第30号

郑某某与任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保字第30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

申请人:任某。

申请人郑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任某所有的浙h×××××号本田雅阁轿车(保全价值1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任某所有的浙h×××××号本田雅阁轿车(保全价值1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 群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新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