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80号
申请人:浙江银宇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807036-0)。住所地:金华市工业园区新3**国道南景观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郑洪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宇翔,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人浙江银宇纺织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0934130的慈合行新浦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7月1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神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吴江市浪潮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慈合行新浦支行、背书人吴江市浪潮纺织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银宇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银宇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红莲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