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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执字第430号

王某与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甲,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安民水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甲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1)安民水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继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