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城法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唐某,男,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区东方。身份证号:×××1015。被告欧某,女,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028。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彭卫强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响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