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河执字第2518号申请执行人孙家强,农民。被执行人刘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河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勇所有的工资及银行存款(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锋
二0一二年三月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