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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执字第2518号

孙家强与刘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家强,刘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河执字第2518号申请执行人孙家强,农民。被执行人刘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河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勇所有的工资及银行存款(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锋

二0一二年三月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