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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1356号

杜某某等诉杜某某、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356号

原告:杜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

原告:杜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营前X

原告:杜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珠海中路X。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国,胶南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XX,女,X岁,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

被告:杜XX,女,X,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X、杜XX、杜XX与被告杜XX、杜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XX、杜XX、杜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车成驹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树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