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356号
原告:杜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
原告:杜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营前X
原告:杜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珠海中路X。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国,胶南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XX,女,X岁,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
被告:杜XX,女,X,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X、杜XX、杜XX与被告杜XX、杜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XX、杜XX、杜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车成驹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树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