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纳溪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费国强被执行人费国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0)纳溪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费国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费国江依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费国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费国江银行存款3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也仲
代理
审判员 杨 红
代理
审判员 黄 荣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