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698号
原告:王某某,男,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葡萄庄子村。
被告:秦某某,女,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六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安子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小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