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巫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巫某负担。
审判员 孟凡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跃峰 搜索“”
原告巫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巫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巫某负担。
审判员 孟凡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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