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扶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索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赵某某。
原告索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原告索某某于201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索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赵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索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秋侠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列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