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364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甲。被告曹某某。被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起诉。
审判员 诸灿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孔伟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