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凤梅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琳琳 来源: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5)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凤梅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