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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民初字第1036号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5)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凤梅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