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立保字第215号申请人王献峰。被申请人胡红伟。
申请人王献峰与被申请人胡红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红伟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或价值1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红伟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原因人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自动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上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爱军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