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施某甲,女,200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施某丙(施某甲父亲),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某(施某甲母亲),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施某甲与被执行人雷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0)汉民一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施某甲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某给付教育费人民币5500元、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雷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雷某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5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军
审 判 员 李德清
代理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