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054号原告方冰,女,194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宽门,男,西安市未央张家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新光村10号付1号。被告方隆华,男,1944年2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昌镭,男,被告之子。委托代理人方昌勇,男,被告之子。第三人张小玲,女,195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昌红,男,第三人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冰与被告方隆华、第三人张小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冰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方冰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方冰。
审 判 长 薛红安
代理
审判员 张 锐
代理
审判员 薛敏丹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