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雒贵忠,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呼兰镇兴隆村本屯。被告刘会臣,男,汉族,镍矿职工,住磐石市红旗岭镍业公司冶炼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雒贵忠诉被告刘会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雒贵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雒贵忠承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