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彭丽明。被执行人蒋孟林。被执行人曾志宇。申请执行人彭丽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6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桂林市象山区苗圃路15号四季花城3栋1-9-3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廖戈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