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三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忠,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淑慧,农工。
上诉人王荣忠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2011)唐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2011)唐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张 海 波
代理
审判员 夏 春 青
代理
审判员 孙 乾 辉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岩(兼) 来源: